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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府办〔2018〕22号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联合
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努力践行执行。执行中遭遇的难题,请径向县建设局反映。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8日
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践行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推行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运用改进服务转型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告》(粤办函〔2017〕541号)精神,整合提升我市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验收流程,全面提高各职能主管部门考核工作能力,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调,切实加强行政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司法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改建行政职员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楼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后,将由政府各民事主管部委分别予以独立实行各种专项考核的机制,转变为“统一系统、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定”的“五位一体”联合验收模式,以确保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能力。
建设单位建成验收申请提出不采取联合验收模式的,依法实行各种专项验收。
第二章联合验收工作制度
第四条县发展部门负责统筹协商联合验收具体工作。
县规划、环保、消防、质监、人防、城市管理、气象、水务、经信等部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考核,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排污、通信、防雷、绿化等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配合工作。
有关单位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本行业发展工程验收标准和需提交材料清单,明确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县共建部门负责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设置“新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牵头验收窗口”(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窗口)九游体育竣工验收意见书,统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内容列入联合验收窗口管理,并负责申请日常咨询、受理验收申请、分发件、发送通知、统一送达验收文书等工作。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以下理由的,建设单位应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制定验收方案,根据工程项目实际状况,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所有完成,具备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工程项目未按设计跟协议承诺的内容建立,人防工程已按设计提出建立,绿化等配套设备基本完成,竣工测绘和地下管网(线)测绘等工作未完成,并获得了成效报告书,具备司法条例要求的竣工验收条件。
(三)已获得施工许可证,有清晰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项目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部件和系统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品质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开工验收报告,有监理单位签订的项目保修书,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四)特种设施未按设计提出建立,并按规定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未按设计程序规定完成,并经有许可的单位检查,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
(五)建设项目依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规定未制定污染治理等节能机制,经改造单位另行验收合格。
(六)已按供水、供电、燃气、光纤等专业服务公司提出完成相关内容装饰设计,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室外排水、排污设施完好,室内环境未检查等。
(七)城市道路工程未按设计提出完成,配套市政管道铺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完善要求。
(八)档案资料未采集齐全并梳理完毕。
(九)其他司法条例规定验收的事宜达到考核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依照工程项目实际状况,提前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进行工作接洽。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协商相关部委和单位举办提前服务,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预备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联合验收准备工作。
第四章联合验收程序
第八条联合验收按以下文件进行:
(一)一窗受理。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申报实施建成联合验收,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1.《工程项目开工联合验收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附件》(一式一份,复印件)。
3.工程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部件和系统的进场试验报告(一式一份,原件)。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质量合格文件(一式一份,原件)。
5.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开工验收报告(一式一份,原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项目保修书(一式一份,原件)。
7.完整的科技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专项考核初步意见书(附件15)(分别造册,注明应由发展、规划、环保、消防、人防、城管、水务、气象、通信等部门核对的文档资料,一式一份,原件)。
8.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工作(一式一份九游体育公司前十强,原件)。
9.由发展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规划、环保、消防、人防、防雷、通信、电梯、管网测绘等进行预验收的合格报告(一式一份,原件)。
(二)资料审核。
联合验收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后,按下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满足条件后,进行初受理,向申请人出示《验收材料暂时接受书》(附件2),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各考核部门和单位发出《资料移交书》(附件3),将申请材料迅速移交各考核单位。各验收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移送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附件4)送达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考核单位的初审意见,对于具备受理条件的,立即递交《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建设单位。此过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方式的,联合验收窗口应向申请人递交《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工程材料填补补正告知书》(附件6),将申请资料缴交申请人,并一次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必须补足补正的所有内容。
(三)组织验收。
联合验收窗口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报后,应自觉与发展单位交流确定验收时间,并提早1个工作日向发展单位包括各考核单位发出《工程项目开工联合验收通知书》(附件7),将验收时间跟地点告知建设单位和各验收单位。
各验收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参加现场复核的人员跟联系模式确定书》(附件8),并及时参与现场验收。
县公安消防大队只开展属于分工监管范围内的考核,参加联合验收并递交竣工验收意见。若工程属于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范围的,建设单位需告知组织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并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递交竣工初验意见,可不参加该项目的联合验收。
(四)现场验收。
各考核单位验收人员根据选定的考核时间、地点准时抵达现场参与验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建单位由改造单位负责公告参加考核。县发展部门负责人主持举办落成联合验收专题年会,建设单位根据验收内容将考核资料类别备齐,落实好各责任主体、各专业陪验人员,并介绍项目概述、项目完成状态及现场验收安排情形,配合验收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各考核单位明确按照宪法条例、工程改造强制性标准的条例包括设计程序的规定进行考核,并要当场要求单项验收意见,填写《单项验收意见书》(附件9),确实不能当场要求单项验收意见的,可先要求初步验收意见,填写《初步验收意见书》(附件10),并在2个工作日内要求单项验收意见。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整改的,各考核单位要一次性将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措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填写《整改告知书》(附件11)。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考核部门和单位的书面通知书并存档。
(五)整改复验。
需要整改的工程项目,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改造单位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复验申请书》(附件12),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窗口按照竣工联合验收流程,组织相关复核单位进行联合现场复验;复验只涉及1个验收单位的,联合验收窗口安排相关复核单位进行单独现场复验。复验内容限于现场复核一次性书面通知的整顿内容,需降低复验内容的,应由市发展部门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后方能进行。
(六)统一送达。
现场验收通过后,各考核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递交相关复核合格法律文书并送到联合验收窗口,由牵头验收窗口将考核合格法律文书汇总后,出具《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合格书》(附件13)统一送达建设单位。
(七)及时公开。
各验收单位应将验收的法律依据、验收范围、申报材料和复核内容等在政务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发布。联合验收窗口将联合验收结果在信息系统里迅速公开。
(八)办理时限。
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从窗口出具《验收材料暂时接受书》起算,至发出《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合格书》止。技术调整、专题协调、技术整改、复验跟法定公示的时间不计入验收时限。(附件14: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流程示意图)
第五章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条县共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的协同、督促、检查九游体育竣工验收意见书,确保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落实到位。
各考核单位应明确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的流程和提出建立专项考核工作,做到验收内容合法、验收标准合规、验收程序公开、验收行为规范。联验单位以及工作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以及工作员工的责任:
(一)未派出负责人并向验收人员充分授权的;
(二)未立即向联合验收窗口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
(三)迟到、早退或者无故缺席联合验收的;
(四)未依照本部门工作职能验收的;
(五)当场不达成验收意见以及现场不指责的;
(六)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以及对需反馈的内容已迅速反馈的;
(七)其他依照工作条例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附件:1.工程项目开工联合验收申报表
2.验收材料暂时接受书
3.资料移交书
4.审查意见书
5.工程项目开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
6.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工程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
7.工程项目开工联合验收通知书
8.参加现场验收的员工跟联系模式确认书
9.单项验收意见书
10.初步验收意见书
11.整改告知书
12.复验申请书
13.工程项目建成联合验收合格书
14.工程项目联合验收流程示意图
15.专项验收初步意见书
附件.doc
公开原则: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单位,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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