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完工验收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 工程完工验收 管理方式 1. 流程概述 流程目的 规定验收各项责任前十强九游体育公司,明确专项考核与竣工验收的要求,保证验收全面、适时、合法。 适用范围 1、 本流程适用于工程监管中心的项目考核管理。 定义 1. 竣工专项考核:需要政府相关部委开展的验收,如水、电、气、消防、电梯、环保、档案、规划、民防等。 2. 竣工验收:指项目管控中心组织的,由政府质监部门、设计单位、承包商等参与的综合验收。 3. 房屋移交:是指工程利用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完工验收并未符合交付使用的理由下,由项目管控中心组织的承包商向业主公司移交的步骤。 流程主导及 参与部门 工程监管中心、总工室、营销企划中心、项目研发中心 部门 流程中担负职责 工程监管中心 1.参与检验批、分部、分项等步骤中验收; 2.配合专项竣工验收; 3.对验收过程中检测得知的难题,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按要求时间整改完成,并最后超过验收要求。 总工室/成本控制中心 1.参加开工验收工作。 营销策划中心 1.参与建成验收; 2.组织入伙验收并跟进整改结果。 项目开发中心 1. 负责项目跟四源以外的专项验收; 2. 负责申请项目开工备案证明; 3. 负责向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
2. 流程图 工程验收管理作业指引总工室 项目研发中心 营销企划中心 工程监管中心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参与考核组织业主验收与移交组织基础项目考核参加验收工程/ 营销策划/ 物业 : 参加物业移交验收组织过程隐蔽验收 、 结构验收参加考核准备开工资料 审核组织建成验收和核实移交资料到研发中心及企业档案室参加考核项目管控中心/ 总工室/ 成本控制中心 、质检单位/ 勘察和设计单位 : 参与开工验收参加考核组织检验批检验 参加考核产品交付组织整顿并监管 整改参加考核配合参加验收汇总并审查竣工资料申请开工验收备案手续移交资料至市档案馆按比例抽检送交主管部委验收审核组织各专项考核3. 工作程序 3.1. 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3.1.1. 检验批抽检原则:每检验批施工完工并经过承包商自检后,向施工工程师申请复核,监理单位应 100%对检验批进行复核,并做好相关记录。工程监管中心现场工程师抽检 100%检验批;土建部经理抽检全部检验批的 50%;工程监管中心总监抽检全部检验批的 30%。所有检验批验收都要形成相关记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项目管控中心相关员工应签字确认。 3.1.2. 基础项目验收:基础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向施工单位办理验收,监理单位组织项目管控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勘察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基础项目考核,形成验收记录。
基础项目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主体项目施工。 3.1.3. 结构项目验收:在主体工程完工一个月后,施工总包单位要向监理单位及项目管控中心提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如声称主体项目未超过验收标准,则组织项目管控中心、总工室、质检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构造工程验收。 3.1.4. 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向施工单位报送《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复核,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 3 天内组织项目管理中心、总工室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项工程初验合格且施工与项目管控中心对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后方能进行核算工作。 3.1.5.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有的理由: 1) 承包商已经按设计提出跟协议承诺完成需考核的分部、分项工程。 2) 分部、分项工程品质考核资料完备: a)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项目进展同步; b)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估合格; c) 施工产生的监测数据满足相关完善的规定; d) 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依照规定; 3) 工程监管中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品质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3.1.6. 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请,监理单位组织质检单位、工程监管中心进行关键工序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配套项目,需由工程监管中心负责全过程的检测监督,形成检查记录。
隐蔽工程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经抽检仍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3.2. 竣工 专项验收 3.2.1. 燃气项目验收 1) 当燃气项目监理完毕后,承包商应向燃气监理单位办理验收; 2) 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查,确认现场未超过初验标准,则由工程研发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燃气项目验收; 3) 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复验;如核查合格,则由承包商向施工单位办理开工验收; 4) 燃气监理单位经审查,确认现场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则由项目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工程监管中心承包商、燃气监理单位、燃气设计单位、燃气质监单位至现场进行电力项目建成验收; 5) 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申请《燃气项目监管及品质等级证书》。 3.2.2. 电梯项目验收 1) 当电梯项目监理完毕后,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核; 2) 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查,确认现场未超过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电梯项目验收; 3) 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复验;如核查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开工验收; 4) 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查,确认现场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电梯项目建成验收; 5) 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申请《电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3.2.3. 消防工程验收 1) 当消防工程施工完工后,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负责向消防部门办理初验收; 2) 消防部门经审查,认为现场未超过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消防工程初验收; 3) 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审查;如核查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向消防部门办理开工验收; 4) 消防部门经审查,认为现场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5) 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申请《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3.2.4. 民防工程验收 1) 当民防工程施工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组织对本项目民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初验收; 2) 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未超过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民防工程初验收; 3) 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审查;如核查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民防办申请开工验收; 4) 民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民防工程完工验收; 5) 如核验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申请《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
3.2.5. 环保项目验收 1) 工程监理完毕后,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环保部门办理验收; 2) 环保部门经审查,确认现场未超过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环保项目验收; 3) 如验收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验收;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准许文件; 4) 当室外外排水工程监理完毕后,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供水管理部门办理验收; 5) 如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该工程《排水许可证》; 6) 在申请完上述程序状态下,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协助工程研发中心向市环保局申请项目工程环保验收,经考核合格后申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合格证》。 3.2.6. 其他专项项目验收 1) 当任何专项项目监理完成后,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负责向专业经理部门办理初验收; 2) 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现场未超过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专项项目初验收; 3) 如初验不合格,则由承包商整改后又递交审查;如核查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向经理部门办理开工验收; 4) 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现场未超过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去现场进行该专项项目建成验收; 5) 如竣工验收不合格,则需由承包商整改后又申请复核;如验收合格,则由承包商配合工程研发中心申请《XX 工程初验合格意见书》。
3.2.7. 配套项目验收可与各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1) 住宅生活永久供水设备验收:工程监管中心督促供水公司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水工程,工程完工后,项目研发中心迅速组织区自来水企业验收并通水,办理市自来水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永久用水表安装表》。对选用地下水的,需经过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 永久用电验收:工程监管中心负责督促电力工程监理单位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供电工程,工程完工后,项目研发中心迅速组织能源主任部门验收并通电,办理由供电主管部门报送的《工程验收通知书》; 3) 市政项目(道路、雨、污水污染设备验收):工程监管中心负责督促市政设施施工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市政工程,工程完工后,通知市政管理部门考核并追踪取得《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一般排水设备需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污染设备。确因确切理由所限九游体育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备市政经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施行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批准后,可在要求的时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 供电力验收:工程监管中心负责督促燃气工程监理单位按项目总进度计划完成燃气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开发中心及时组织煤气公司验收并通气,办理燃气企业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 5) 电信网络验收:工程监管中心负责督促电信设备施工单位按工程总进度计划完成电信工程,项目研发中心工程完工后立即组织市电信局验收,:办理市电信局出具的《管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书》; 6) 环卫设施验收:化粪池、公厕、垃圾回收站、环卫监管用房等设备需要报环卫部门进行验收; 7) 供暖设备、有线电视、网络、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备也应及时组织验收九游体育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在即将完工验收前验收完毕; 8) 教育配套设备验收(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需报教育监管部门进行验收; 9) 其他配套(如农贸市场、小诊所、医疗所等)按政府提出申请验收。
3.2.8. 规划验收 1) 当主体项目外墙脚手架拆除完工且有全套完整的完工图纸后,项目研发中心组织测绘单位的测绘人员去现场进行住宅面积测量工作;小区马路、绿化完成后进行改造工程完工测绘,项目研发中心、工程监管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取得《建设项目建成测量报告》; 2) 当公园景观及消防车道(路基)施工完成后,且获得《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档案复核合格证》后,由工程研发中心组织配合规划部门去现场进行规划考核,工程监管中心、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协助; 3) 针对规划部委要求的整治意见,工程监管中心、项目研发中心负责协商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整改; 4) 当现象整改完毕后,项目研发中心负责继续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复验并申请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考核合格证》。项目研发中心需要在工程完工后 60 天内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否则扣罚项目开发中心主管 500 元。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2.9. 档案验收 1) 当项目单体施工完工后,工程监管中心要通知各承包商和施工单位进行开工资料收集; 2) 在完工资料几乎收集完毕后,工程监管中心负责组织进行自验,提出整改意见,当整改完毕后,工程监管中心向市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备案; 3) 项目研发中心负责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审查,如初验不合格,则承包商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又由工程研发中心申请复验收; 4) 项目开发中心依据档案馆时间安排,再次组织各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继续去现场进行竣工资料复验,如全部资料复验合格,包括其中各项专项考核证明书、工程品质保修书、工程款支付证明、墙体材料使用核定手续证明、散装水泥办公室付款证明等又未获得,则由工程管控中心协助项目研发中心到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证明书》并移交所有资料。
3.3. 工程完工验收 3.3.1. 建设项目建成标准:工程全面开工(含外墙九游体育),建设项目土地红线(或该栋建筑物相邻 30 米)范围内的公路、绿化(含屋面)按照批准的总规要求逐步建成(含地下室及地下机械停车库),所有临时建筑、构筑物在其使用期后改建完毕。主体项目建成后 90 天内,须超过建设项目建成标准,每超一天,扣罚工程管控中心主管 100元,项目研发中心总监 100 元。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3.2.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审查,工程监管中心组织施工单位、总包、分包和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项目建成验收。 3.3.3. 初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管控中心递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项目建成验收。工程完工报告应经主管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3.4. 工程监管中心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对依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组织总工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跟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需经项目管控中心主任审查,工程分管厅长审批。 3.3.5. 工程管控中心必须在项目建成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考核组名单书面告知负责监管该项目的工程品质监督机构。 3.3.6. 工程管控中心主任对外代表发展单位组织项目建成验收,总工室、成本掌控中心派代表参与。
工程监管中心主任组织建成验收大会,会议议题如下: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协议履约情况跟在项目发展各个环节执行司法、法规和项目发展强制性标准的状况; 2)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档案资料; 3)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 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调试效率和各监管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考核组工人达成的项目开工验收意见; 5) 若开展项目建成验收的改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看法时,则协调要求应对的方式,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项目开工验收。 3.3.7.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监管中心必须尽快要求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大致包含工程概述,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完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方式,工程完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3.8. 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仍要附有下列程序: 1) 施工许可证; 2) 施工图设计程序审议意见; 3) 施工单位的项目开工报告; 4) 监理单位要求项目效率评定报告; 5) 勘察、设计单位要求质量检测报告; 6) 城乡规划行政专员部门报送的认可程序; 7) 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委出具的认同文件以及允许使用程序; 8) 验收组工人达成的项目开工验收意见; 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附有质量评估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 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效率保修书; 11) 法规、规章条例的其它有关文件。
3.3.9. 工程效率监督机构对项目建成验收的组织方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状况进行现场监管,发现有遵守建设项目效率管理条例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项目建成验收的监管情况对于项目效率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监管中心负责交流协同,配合工程效率监督机构建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3.3.10. 项目研发中心需要在工程完工后 75 天内取得《质量验收意见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备案认可书》家装设计公司,否则,扣罚工程监管中心主管 500 元。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3.11. 项目研发中心需要在工程完工后 85 天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扣罚项目研发中心主管 500 元。计划管理中心考核。 3.3.12. 项目研发中心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地方相关条例,向发展行政专员部门审批。 3.3.13. 办理项目开工验收备案需提交下列程序: 1) 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竣工初验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审批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程序审议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订的效率合格文件及考核人员签订的完工验收原始程序,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评估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括备案机关声称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料; 3) 法律、行政规章条例必须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委出具的认同文件以及允许使用程序; 4) 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质量保修书; 5) 法规、规章条例需要提供的其它程序; 6) 商品住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 支持性文件 无 5. 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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