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改造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解读
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的公告》(建区[2017]214号),对《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俗称“2013版”或“旧版”)进行了颁布九游体育竣工决算合同范本,制定了《建设项目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俗称“2017版”或“新版”)。新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旧版同时取消。
2017版示范文本是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的微调,在保留2013版框架机制跟绝大部分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对项目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等协议进行了修订。
一、有关工程质保金的设置
2017版在通用协议和专用协定中均有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求,并对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比重上限、利息等进行了承诺。
其中,通用协议中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有三条,具体如下:
1.1.4.4缺陷责任期(新增内容):是指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分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时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新增内容):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递交完整的核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规定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约中承诺。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协议价格;
(2)发包人已收款承包人的货款;
(3)应归还的质量保证金。已缴交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任何项目效率担保形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协议给付。
15.3质量保证金(新增内容)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归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协议条约中遭到严格。在工程项目建成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修订与新增内容)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下列三种类型:
(1)在支付项目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估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垫付、扣回以及费用调整的总额;
(2)工程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承诺的其它扣留方式。
除专用协议条约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原则上采用下列第(1)种类型。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收取扣留的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项目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价款结算余额的3%。
发包人在扣除质量保证金的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费用。
15.3.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修订与增设内容)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赔偿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协议承诺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依照承诺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赔偿期限没有约定以及承诺不确定的,发包人应当在确认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退还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判决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退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项目维修效率、费用有质疑的,按本协议第20条约定的分歧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专用协议中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有一处: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归还质量保证金的承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协议条约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上共四处新增内容,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一条进行的调节,归纳出来有下列四点,一是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借款不得同时执行九游体育竣工决算合同范本,承包人在竣工付款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赔偿已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二是要求了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限额金额为项目总对价的3%;三是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时要借贷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是要求了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申请或者交纳质量保证金的详细时间限制。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要求作为承包方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发包方预留质量保证金需额外承担资金成本,发包方也能在协议中承诺用履约保函(竣工验收前)+质量保证金保函(竣工初验后到缺陷责任期届满前)的方式确保自身权益,以降低资金成本。另外发包人以新版协议进行项目初期经费时,应将质量保证金的资金成本计算在内。
二、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设置
2017版在通用协议和项目效率保修书中对缺陷责任期进行了再次确立,具体如下:
缺陷责任期(新增+修订):从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约承诺缺陷责任期的确切年限,但该时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项目先于全部工程进行考核,经复核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项目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初验擅自使用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通用协议中15.2.2(新增与设置)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弊端,承包人应负责修理,并担负鉴定及修理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成本,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从保证金或证券保函中收取,费用超过确保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协议承诺向承包人进行赔偿。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数额后,不收取对工程的索赔补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要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个别)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导致的弊端,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成本,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收取利息。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第三条、缺陷责任期(修订)。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项目进行考核,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赔偿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以上修改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的调整。将缺陷责任期的划分从“自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修改为“从项目利用建成验收之日起计算”,增加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的要求,还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协议承诺期限进行开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开始判断”的基础里降低了90天的时间,即“在承包人提交竣工初验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开启缺陷责任期”。
需要注意的是,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弊端九游体育,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后,并不免除对工程的代价赔偿责任,需要切记的是厦门九游体育公司,如无非常约定,这里所指的损失,是指发包人的因而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从维护本身利益的视角而言,建议发包人对索赔进行更严格的承诺。
另外,2017版示范文本明确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个别)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如果缺陷责任期的承诺不足24个月,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原因需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可提出延长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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